在日常生活中我們俗稱的電梯費,其準確的名稱應該是電梯運行維護費,是指電梯的日常運行以及維護所發生的費用。
在物業管理服務費的交納問題上,業主質疑最多的就是:一樓住戶是否要交納電梯費?業主的觀點集中表現在兩個方面:大部分一樓業主們認為,住在一層,根本不使用電梯,沒有義務負擔電梯費用;一小部分業主則認為可以少交電梯費用,但不能認同與二層及以上的業主負擔相同數額的電梯費用。
那么一樓業主到底該不該交納電梯費用呢?
電梯費其準確的名稱應該是電梯運行維護費,是指電梯的日常運行以及維護所發生的費用,主要包括運行電費、年檢費、保險費、日常維護保養費和維修材料費等,不包括電梯的中修、大修和更新改造費用。
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的這筆費用主要是用于保障物業管理區域內電梯設備的正常運行、維護保養。
雖然一樓業主日常生活中使用電梯的機會非常少,但是電梯是該建筑物的附屬設施,是共有部分,只要業主所購買的住宅附帶有電梯這一公共設施,就應該交納電梯費。
首先,一樓的業主不交納電梯費是不合法的。2007年3月16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六章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可見電梯作為建筑物的共有部分,每個業主對其享有權利,同時也承擔義務,一樓的業主不得以在日常生活中不使用電梯為理由,不交納電梯費用,即“不得以放棄權利不履行義務”。
其次,一樓的業主不交納電梯費也是不合情理的。電梯費用的測算是個非常專業的問題,電梯收費標準的確定直接影響到廣大業主的切身利益。大家購買的是同一幢帶電梯的建筑物,電梯是共有部分,公共設施,一層業主不交納電梯費,那么二層業主有可能會以用梯比較少或承諾不用要求減免電梯費,三層、四層的業主也可以這么要求,這對高樓層、必須使用電梯的業主是不公平的。
再者,“物業管理”本質是“基于物業共有部分而提供的準公共性服務”。物業服務企業所提供的物業管理服務是針對物業的共有部分而言的。《物權法》規定“業主對建筑物內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由此可見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是面向全體業主的。如果物業服務企業對個別業主的意見進行遷就,對一樓業主的電梯費用進行免除,那么就損害了其他業主的合法權益,損害公眾利益。